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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概述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概述

1.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界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导致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执法也面临两难境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批准上海自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探索解决之路。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纳税人缺乏足够资金纳税的困难,国务院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上海自贸区试点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随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5]4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等配套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细化,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应税项目的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以下统称股权),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我国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则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而,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号公告第四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1.转让收入的确认

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资产原值

20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以历史成本进行确认。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20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有关规定执行。

3.合理费用

2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即允许扣除的税费必须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且具有合理性。

案例:中国公民王先生、李先生2012年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2015年1月1日,王、李两位股东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向王先生和李先生分别发行价值2700万元和3000万元的股份,并分别支付600万元和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请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和2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王先生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2700+600-300-100)×20%=580(万元);李先生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3000+300-300-100)×20%=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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