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申报
1.自行申报
2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2.申报纳税
20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20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
20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二)政策衔接
财税[2015]4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税款。
(三)2011年以前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暂不征税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当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已全文废止)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全文废止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苏宁环球增发税务事件
案例:中国证券网2006年6月26日报道:GST环球拟定向增发不超过10000万股A股,发行特定对象数量不超过10家,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及其关联人张康黎分别以其持有的江苏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和49%的权益,认购不低于此次发行总量的90%,以上权益的作价不超过37500万元,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及其关联人或其他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公司此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发行总量的10%。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及其关联人认购的股份在发行完成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另外,苏宁环球公告显示:2008年6月,苏宁环球完成了一次定向增发,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及其儿子张康黎分别发行1.05亿和8714.41万股股票,以购买二人分别持有的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京浦东公司)46%、38%的股权,发行价格为26.45元/股。增发完成后,南京浦东公司84%股权正式注入苏宁环球。
南京浦东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0日,注册资本为2亿元。其中,苏宁环球董事长张桂平持有46%股权,张桂平之子张康黎持有38%股权。该公司主要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南京浦东公司以200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的资产评估值为60.66亿元,增值58.54亿元,增值率为2771.96%。
请分析说明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2011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公司自然人股东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再次强调,将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南京浦东公司股权换取上市公司股票公允价值扣除张桂平父子入股南京浦东公司成本。张桂平父子以26.45元/股的价格换得约1.92亿股苏宁环球股票,扣除入股南京浦东公司成本,应纳税所得额约为50亿元,根据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20%的比例税率,张桂平父子在参与完成苏定环球定向增发之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