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1998]76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76号 1998-03-11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所得劳务报酬,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按其每月收入总额的15%作为相关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