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1998]3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8]31号 1998-03-0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全省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