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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税函[1998]5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1998]59号              1998-04-1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作如下规定:营销员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扣除比例为10%;营销员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但不足10000元的,扣除比例为12%;营销员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扣除比例为15%。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