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个[1998]4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8]42号 1998-02-2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对营销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按15%扣除,并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