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1998]39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8]393号 1998-12-1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二、保险业的个人所得税分别由市保险公司和区县(市)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并在所在地就地缴纳。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