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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业务招待费限定扣除比例和最高限额,主要是因为在现时的征收管理过程中,难以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有必要划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将个人消费进行剔除。

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全额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应详细提供能够证明实际发生的扣除依据和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从配比原则来看,业务招待费的发生与企业销售收入具有关联性,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为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即销售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为基数,同时,存货类的视同销售收入应计入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属于会计中的利得,不应计入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的确定还应考虑特殊行业销售收入的特性,例如,投资企业的销售收入主要为投资过程中取得的投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筹办期间企业虽然无法取得销售收入,但所发生的开办费中,也应当合理区分业务招待支出,在计算限额时,应以实际发生为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开会期间的餐费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 <纪宏奎>

  举办员工大会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这部分餐饮支出应该计入什么费用科目?是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实践中,企业经常召开各种会议,邀请一些客户、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全文废止]第十四条规定,会议举办期间的餐费,在取得合规票据的前提下可以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符合会议费用规定的、会议期间发生的餐费,计入会务费,不计入业务招待费,不进行票面金额60%税前扣除而且不受收入总额0.5%额度的限制。

       政策依据——财行[2016]2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但是,企业应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纳入会议费进行核算。按照规定,企业应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如会议通知(包含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安排、会议内容、会议标准等)和会议记要等资料。相关会议清单,如果不是从举办会议的酒店管理系统里打出来,而由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则是无效的。实践中,很多企业可能忽视了相关凭证的收集,最终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

  那么,会议过程中的用餐费用是否可以开具会议费发票,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呢?在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两种不同执行口径:部分地区要求,必须分别核算会议费与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餐饮费,并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地区则允许一并开具会议费发票。建议纳税人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