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14]45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14]45号 2014-04-2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2014-04-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l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