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14]5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粤财法[2014]53号 2014-08-06
横琴新区管委会,珠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转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要严格认真执行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中央支持横琴发展的重大优惠政策,对于加快横琴开发建设、促进粤港澳紧密合作具有重大意义。珠海市、横琴新区财税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14]26号文规定,严格认真执行好优惠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优惠政策规范执行并发挥良好效益。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授权横琴新区管委会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由横琴新区管委会会同珠海市财税部门按照规范流程和防范风险的要求,制订相关实施办法并报省财税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三、横琴新区要定期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级财税部门提交政策执行总结分析报告。省级财税部门将定期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