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14]3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33号 2014-03-04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深汕合作区国税局、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研究“十二五”后三年铁路建设总体安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12]80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