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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二)销售劳务

劳务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四)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五)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六)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二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分别按“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75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四、对兼营的征税规定

兼营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兼营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要观察销售行为是一项行为还是多项行为,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劳务;兼营强调的是纳税人本身的经营范围中就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五、法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六、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详情点击: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七、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四类:

1、销售和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一、基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形动产;

2.提供应税劳务:(1)加工劳务: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注意与自产自销的区别);(2)修理修配劳务:注意修理修配的对象;

3.发生应税行为: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二、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

交通运输服务11%

1.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轻轨等);

(2)出租公司收取的出租车管理费

2.水路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1)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2)航天运输

4.管道运输服务

5.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11%

(1)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中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2)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4)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5)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 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6%

1.贷款服务:

(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期)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2)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纳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1)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2)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3)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业转让

现代服务:6%,

(不动产租赁服务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6%)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其中的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包括内部管理设计、供应链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网站设计、广告设计等)、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和会议展览服务(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含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含港口设施保安费)、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1)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纳税。(2)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3)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含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査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含物业管理)、经纪代理服务(含金融代理)、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注:经纪代理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生活服务6%

(1)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 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人,按照“文化体育服务” 缴纳增值税。

(4)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销售无形资产6%

(1)销售无形资产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11%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分类知识——

基本征税范围:货物、劳务

基本征税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基本征税范围:视同销售货物

基本征税范围: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如何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4项条件)

关注点1: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基本条件

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应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

2.应税行为是经营活动;

3.应税行为是为他人提供;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无偿中有视同销售的情形,视同销售的需要缴纳增值税。)

1.应税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

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下列情形,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①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如境外某咨询公司向境内公司提供的拓展境内、境外市场的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无形资产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①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如境外A公司向境内B公司转让A公司在境内的连锁经营权;

②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境外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境内境外的总结

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

无需缴纳我国增值税

完全在境内发生、使用

需要缴纳我国增值税

未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

需要缴纳我国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增值税规定,下列( )行为应缴纳我国的增值税。

A.美国A公司向我国企业转让其在我国的连锁经营权

B.法国B公司将其在意大利的办公楼出租给我国企业使用

C.英国C公司对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供咨询服务

D.印度D公司为我国企业在印度的建筑工程提供监理服务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B,属于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选项D,属于在境外提供的监理服务,不需要在我国缴纳增值税。

2.该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非经营活动无需缴纳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是否为他人提供

无需缴纳增值税的: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是否属于有偿

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以物易物、获取股权、豁免债务等);

特殊:某些行为不符合有偿标准,但为了避免偷逃税行为发生,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关注点2:符合四个条件,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资产重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