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稳步推进,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拉开营改增序幕;2012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试行;2014年先后将铁路运输、邮政业、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范围;2016年5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工作进入高潮,将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应税行为全部改征增值税。
一、 销售货物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一)在境内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货物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时,从购买方取得了货币,这是我们最常见的销售方式;从购买方取得了货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物易物;从购买方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如取得债权或抵减债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赊销和以物抵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物易物、以物抵债都属于销售货物的范畴,一定不要混同于视同销售行为。
【案例】纳税人销售货物时没有开具发票,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吗?
甲纺织企业(一般纳税人)将下脚料销售给职工,直接收取现金,没有开具发票。请问:该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需要缴纳应该如何缴纳?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甲纺织企业销售下脚料是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实务中,有人认为销售货物没有开具发票,就不需要缴税,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是否已经开具发票完全不相关。销售实现了,即使纳税人没有开具发票,纳税义务也已发生,也应该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当然,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只能说,甲纺织企业销售下脚料(如果不属于省局明确的可免予连笔开具发票范围),但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一种发票违法行为。毋庸讳言,已经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纳税人如果当期不申报缴纳增值税,申报比对时,就会出现异常;没有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纳税人如果当期不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很难及时发现,所以使人产生上述误解。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下脚料收入,不论购买方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由销售方的身份决定,与购买方无关。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均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一)在境内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只有有偿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果是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收增征税,如三包期内为顾客无偿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不征增值税。
(三)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四)电力并网服务费属于加工劳务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人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
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增值税的加工劳务要求原料及主要材料应由委托方提供,如果原料及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这项业务不属于受托方提供的加工劳务,实际上属于受托方销售自产的货物,应按销售货物的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例如,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制的图书、报纸、杂志,应对印刷企业按销售图书、报纸、杂志征收增值税。
修理修配和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有很多类似的地方,建筑业中的修缮也是对标的物进行修复、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业务。区分修理的对象是有形动产还是不动产是区分修理修配与修缮的关键:修理修配是对有形动产进行的修复,如修理自行车、修理钟表;而修缮是对不动产进行的修复,如修理或维护铁路、房屋、公路。
三、进口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