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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征税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5、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但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员工的身份,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收增值税。员工为单位或雇主提供的与取得工资无关的非职务性服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员工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本单位使用收取房租、员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员工将自有资金贷给本单位使用收取利息等。   

【案例一】单位为员工提供的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某电信企业对内部员工电信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个员工每月通话费在60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部分按每分钟0.1元计费;短信服务费、流量费全部免除;其他电信增值服务按规定标准收费。请问:该电信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电信服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该电信企业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被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所以,该电信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服务,包括免费部分和收费部分,全部不征收增值税。

那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传统增值税政策和营改增政策差异较大。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货物,应界定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界定为“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例如,毛巾厂将自产的毛巾用于发放个人福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公交公司为员工免费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二】员工将自有车辆租赁给本单位使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某建筑公司实行车改后,为了取得小汽车油料消耗、修理修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与每位高管签订了《小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小汽车租金每月3000元,小汽车消耗的油料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根据发票金额实报实销。请问:高管每月取得的3000元租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员工将小汽车租赁给单位的行为,属于“员工为单位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只有以工资为对价的,才能界定为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换言之,只有员工为单位提供的职务性服务,才能界定为非经营活动。因此,该建筑公司高管从单位取得的小汽车租金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该建筑公司而言,支付给员工的汽车租赁费以及油料消耗、修理费可以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有偿的界定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案例三】加装中央空调费抵减房屋租金,被抵减的租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A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毛坯房出租给B公司,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300万元,于每年1月1日支付当年租金。双方合同约定,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加装中央空调的费用由出租方负担,但由承租方垫付,并以该费用抵减第一年的租金。A房地产企业租赁期内实际收取的租金为1200万元。请问:以加装中央空调费用抵减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A房地产企业对外出租房屋,第一年应收的租金抵减加装中央空调费,使企业负债(应付的加装中央空调费)减少,属于获得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一年的租金收入300万元也应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以租金抵顶中央空调安装费与免租期内免收租金性质是不相同的,以租金抵顶中央空调安装费,在租赁期内要计算租金,并以应收的租金抵顶债务;而免租期内是不计算租金的,并且按照《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案例四】房地产企业采用拆一还一的方式拆迁1日房,返还给被拆迁户的新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某房地产企业从政府拿到一宗土地,该宗土地位于城中村。该房地产企业与政府约定按照1:2的比例为被拆迁户返还住房。该房地产企业按照约定返还给被拆迁户住房300套,面积共计38000平方米。请问:该房地产公司返还给被拆迁户的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此房地产企业拆一还一的住房,相当于用新房换取了被拆迁户的旧房,因此,天马房地产企业返还给被拆迁户的住房,获得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在境内的界定

1、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范围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6)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7)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案例五】境外企业将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给境内企业使用,是否缴纳增值税?

上海天马汽车厂与德国汽车公司签订《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协议》,约定上海天马汽车厂使用德国汽车公司的专利生产汽车,并按每月小汽车销售额的30%向德国汽车公司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2018年5月按照销售额的30%计算应支付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为800万元。请问:德国汽车公司取得的该笔专利技术使用费是否负有我国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将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德国汽车公司销售无形资产的购买方在我国境内,应界定为在我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负有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其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应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并且购买者扣缴的增值税,取得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案例六】境外广告公司为境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是否缴纳增值税?

上海某汽车厂为了开拓本企业小汽车在非洲的销售市场,与非洲广告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委托非洲广告公司在非洲以电视、广播、路牌形式发布广告,合同总金额200万美元。请问:该汽车厂对外付汇时,是否负有增值税的扣缴义务?

答:广告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税目中的文化创意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洲广告公司销售文化创意服务的购买方在我国境内,但是由于该文化创意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非洲广告公司没有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就是说,非洲广告公司没有在我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负有我国增值税纳税义务。

因此,上海某汽车厂不应扣缴非洲广告公司的增值税。实务中,我们应注意,并不是境内单位或个人接受了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无形资产,对外付汇时都要扣缴增值税。分析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发生地是否在境内,是决定是否扣缴增值税的关键。

三、 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界定

(一)服务

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它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它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3、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它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人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4、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它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它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它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它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购人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它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它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①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②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7、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它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销售的,应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

4、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案例七】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A房地产企业持有B混凝土生产企业(非上市公司)80%的股权。根据股东会对企业整体战略布局的安排,现将持有的B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建设集团。

请问:A房地产企业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包含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范围,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