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顾客,促进销售,提升业绩,增加收益,综合零售企业往往会采取打折、购物送消费券、买一赠一、抽奖等各种促销活动。对于这些促销活动,如何进行收入确认?
一、折扣促销的收入确认
折扣促销有多种形式,具体包括:对商品打折销售、对商品直接降价销售、会员享受优惠折扣等,本质都是对商品降低价格出售。
会计处理:对于采用折扣促销方式的,企业在实现销售时,应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折扣商品按购进成本计算结转销售成本。折扣促销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折扣。
税务处理: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对于折扣促销,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
二、购物满一定金额送消费券的收入确认
购物满一定金额送消费券,是指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后由综合零售企业送给消费者一定金额的消费券,再次购物时可抵顶现金使用,不再购物则没有任何价值,且一般都限制使用期限,不找零不兑现,如:购物满100元送10元消费券。所送消费券有的也称为购物券、折扣券、代币券、抵用券等,部分企业会送电子消费券。
对于采用“购物满一定金额送消费券”方式进行促销的,其本质是一种商业折扣,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综合零售企业送出消费券时商品销售行为尚未发生,且送出消费券后,消费者何时购买商品,使用多少消费券不确定。因此送出消费券时不应做会计处理,待销售商品收回消费券时再作为一种商业折扣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
企业在消费者第一次使用现金购买商品时全额计入收入,在消费者持送的消费券或电子消费券消费时,按商品零售价减去使用送券金额之后的余额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对于使用送券不找零的部分,不得作为折扣处理。对没有收回的消费券也不需要再作会计处理,注销即可。例如,甲企业对使用送券购物不再找零时,消费者使用100元送券购买了98元的商品,此时企业只能按98元确认商业折扣,而不能按送券面值100元作折扣处理。
实务中还有企业以“增值券”的形式折扣促销。例如存200元当1000元用,即消费者先预存200元,在实际购物时可以当1000元用。这1000元中200元作为消费者预存款项,反映在“预收账款”科目,另外800元以折扣方式在同一张发票上显示。在使用此种方式时,一般综合零售企业会规定最低消费金额,通常需达到总增值金额的3倍或以上。假如顾客达不到消费金额要求,则在购物时只能使用预存的200元,不允许享受增值的800元折扣。
对于采取“增值券”折扣促销方式的,综合零售企业在收到消费者预存款项时,记入“预收账款”,在消费者消费时,将商品零售价减去增值额后的余额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与是税务处理也是一致的。
【案例】甲商场2019年劳动节5月1日-5日促销,满1000送100购物券(不考虑不找零的情况)。5月1日-5日累计送出购物券2500万元,购物券的有效期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6月实现销售额8345万元,其中现金收入为7345万元,收回购物券1000万元,该综合零售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则会计处理如下:
1.2019年5月1日-5日送出购物券时,不需要做会计处理,备查登记发放的购物券数额即可。
2.2019年6月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345
贷:主营业务收入 6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45
每月在确认收入后,甲商场应冲销备查簿的购物券金额。有效期结束后,没有收回的购物券也不需要再另作会计处理,注销即可。
三、买赠的收入确认
买赠是指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金额或购买指定商品后,由综合零售企业赠送给消费者某种商品,如买一赠一、购物满200元送皮带、买大包装食用油送小瓶酱油等,这也是综合零售企业常见的促销方式之一。
会计处理:对于这种买赠销售行为,一般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为:赠送的商品如果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则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商品的收入,同时结转相应商品的销售成本。如果赠送的商品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是从外部购进专门用于广告、促销、营销活动的,则应按赠送商品的成本加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销售费用”科目,同时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赠品由供货商提供且未赠出的赠品也由供货商处理,则此时综合零售企业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3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一般情况下,如果会计上对赠品依照规定确认了收入,买赠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如果会计上确认为“销售费用”的情况下,需要依据税法要求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赠送商品的销售收入。但实质上,由于分摊后总销售收入不变,对应纳税所得额并无影响。
四、换购促销
换购促销,是指综合零售企业在消费者购物满一定金额后,再略加一点现金可购买一定数量的指定商品,如购物满80元加2元换购一条原价10元的毛巾,但是购物未满80元如要购买该毛巾则需按原售价10元支付现金。
换购促销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其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
五、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是指综合零售企业将两种商品组合在一起销售,顾客必须一起购买才可以享受相应的低价折扣。如果一定要购买其中的一个或部分商品,则不享受对捆绑销售所确定的优惠幅度。
会计处理:捆绑销售商品的价格小于商品正常销售价格的部分仍然属于商业折扣,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六、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依附于或者随附于销售行为的赠与行为。抽奖式有奖销售是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方式,奖品多为实物类赠品。
会计处理: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会计处理与“买赠”的会计处理一致。
抽奖式有奖销售:如果赠品由供货商提供且未赠出的赠品也由供货商处理,则此时综合零售企业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若赠品由综合零售企业提供,则应将赠品作为一种“销售费用”,在赠出商品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对附带条件的有奖销售,如赠品的取得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则应当在赠品发出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税务处理: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抽奖式有奖销售,综合零售企业发出赠送商品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