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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属于软件企业也属于高新企业,是否可以双重享受优惠政策?(A107040)

问:既属于软件企业也属于高新企业,是否可以双重享受优惠政策?

答: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不得叠加享受,由企业自行选择最优政策,填写A107041和A107042其中一张附表即可,减免金额反映到A107040表对应行次。

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填写A107040表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