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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同时享受优惠?(A107040)

问: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同时享受优惠?

答: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不能同时享受优惠的,企业应选择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享受。根据国发[2007]39号和财税[2009]69号文件,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