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能否加计扣除?(A107012)
问: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 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