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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研发活动最终失败,未形成成果,这种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A107012)

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最终失败,未形成成果,这种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