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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的研发设备折旧费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优惠是否允许同时享受?(A107012)

问: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的研发设备折旧费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优惠是否允许同时享受?

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按照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政策依据:1.《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