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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如何填写A105050表?(A105050)

问: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如何填写A105050表?

答: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补偿金是因为解除雇佣关系支付的,不属于“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A105050表填写如下:

1、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金额”和第5列“税收金额”填写不包括这部分补偿金的金额。

2、第12行“其他”的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金额”和第5列“税收金额”填写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此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号、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相关规定,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仅仅指“工资薪金总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离职补偿费是因解除了雇佣关系支付的,不再属于工资薪金,因此不能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