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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以前是B类,转为查账征收后的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以前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A106000)

问:企业所得税以前是B类,转为查账征收后的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以前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

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局是不核定企业有亏损的,所以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是不能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如果您企业最开始是查账征收,中间转成了核定征收,那么再转成查账征收时,核定征收年度也计入弥补亏损的年度,但是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不能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