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且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1份 | ||
享受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1份 | ||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1份 | ||
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1份 | ||
享受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1份 | ||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1份 | ||
享受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个人合伙人纳税人,还应报送 | 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1份 | |
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处或者2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在一年内按月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个月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次月15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