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智库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5000元/月,并按新个税法税率表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如表所示)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该表。
该表主要在原申报表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填报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统一规范,使两者更加衔接。
表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投资者 信息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国籍(地区) | 纳税人识别号 | ||||||||
被投资 单位信息 | 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类型 | □个体工商户 □承包、承租经营单位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
1 | 一、收入总额 | ||||||||
2 | 其中:国债利息收入 | ||||||||
3 | 二、成本费用(4+5十6+7+8+9+10) | ||||||||
4 | (一)营业成本 | ||||||||
5 | (二)营业费用 | ||||||||
6 | (三)管理费用 | ||||||||
7 | (四)财务费用 | ||||||||
8 | (五)税金 | ||||||||
9 | (六)损失 | ||||||||
10 | (七)其他支出 | ||||||||
11 | 三、利润总额(1-2-3) | ||||||||
12 | 四、纳税调整增加额(13+27) | ||||||||
13 | (一)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 ||||||||
14 | (1)职工福利费 | ||||||||
15 | (2)职工教育经费 | ||||||||
16 | (3)工会经费 | ||||||||
17 | (4)利息支出 | ||||||||
18 | (5)业务招待费 | ||||||||
19 |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
20 | (7)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 ||||||||
21 | (8)住房公积金 | ||||||||
22 | (9)社会保险费 | ||||||||
23 | (10)折旧费用 | ||||||||
24 | (11)无形资产摊销 | ||||||||
25 | (12)资产损失 | ||||||||
26 | (13)其他 | ||||||||
27 | (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28+29+30+31+32+33+34+35+36) | ||||||||
28 | (1)个人所得税税款 | ||||||||
29 | (2)税收滞纳金 | ||||||||
30 |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31 |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 ||||||||
32 | (5)赞助支出 | ||||||||
33 |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 ||||||||
34 |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
35 | (8)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 | ||||||||
36 |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 ||||||||
37 | 五、纳税调整减少额 | ||||||||
38 | 六、纳税调整后所得(11+12-37) | ||||||||
39 | 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40 | 八、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 | ||||||||
41 | 九、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 | ||||||||
42 | 十、投资者减除费用 | ||||||||
43 | 十一、应纳税所得额(38-39-41-42)或[(38-39) X40-41-42] | ||||||||
44 | 十二、税率(%) | ||||||||
45 | 十三、速算扣除数 | ||||||||
46 | 十四、应纳税额(43×44-45) | ||||||||
47 | 十五、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
48 | 十六、实际应纳税额(46-47) | ||||||||
49 | 十七、已预缴税额 | ||||||||
50 | 十八、应补(退)税额(48-49) | ||||||||
附列 资料
| 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 ||||||||
工资总额(元) | |||||||||
投资者人数(人)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 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 |||||||||
代理申报机构(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1.申报期限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2.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所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表内信息栏。
①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②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3)表内各行的填写。
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写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
第3行“成本费用”:填写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第4行“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5行“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6行“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第7行“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第8行“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9行“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10行“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11行“利润总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第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第13行“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27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第3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已计入收入总额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应在税前予以减除的项目金额。
第3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第3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第40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41行“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填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的事项。即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费用,即3500元/月。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应将税前扣除的支出金额填至“投资者减除费用”行,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第43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I.纳税人为非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42行
Ⅱ,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42行
第44行“税率”及第45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43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填写。
第46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第47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第48行“实际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第49行“已预缴税额”:填写本年度在月(季)度申报中累计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50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