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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知识导读

条例及细则——

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基础知识——

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纳税义务人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转让房地产过程中:

转让方

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承受方

契税、印花税

(二)税率

3%~5%的幅度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不动产价格

具体情形

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

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

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货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①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③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6)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

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注意: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地点——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缴纳

4.纳税申报

优惠代码——契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