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及细则——
基础知识——
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纳税义务人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转让房地产过程中:
转让方 | 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
承受方 | 契税、印花税 |
(二)税率
3%~5%的幅度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不动产价格
具体情形 | 计税依据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 | 成交价格 |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 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 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 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货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 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 ①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③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
(6)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 | 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
注意: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地点——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缴纳
4.纳税申报
优惠代码——契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