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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是否一致?(A105010)

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是否一致?

答: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不一定一致,比如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但是企业所得税不用视同销售。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