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的总分机构之间划拨固定资产,税法上是否确认收入?(A105010)
问:跨地区的总分机构之间划拨固定资产,税法上是否确认收入?
答:将资产在汇总缴纳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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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