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其他公司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A104000)
问:收到其他公司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取得的借款利息是需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