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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A104000)

问:企业筹建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答:账务上,筹建期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据实记入开办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记入“管理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税法上,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开办费,在税前扣除

注: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自开始经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