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帐金额与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金额不符,是否需要调整?(A102010)
问:暂估入帐金额与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金额不符,是否需要调整?
答:情况一:会计上调整当期损益的,汇算清缴时按原账面金额填写在成本明细表、期间费用表中,差额通过A105000扣除类其他中进行调整。下一年的汇算清缴时,仍按帐上的数据填写成本明细表、期间费用表,该差额在A105000扣除类其他中做相反的调整。
比如18年暂估的原材料1000元被管理部门领用,19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取得500元发票,另外的500元冲减了当期的费用,填写18年报表的时候在期间费用表中管理费用仍填写1000元,未取得发票的500元通过105000表扣除类其他调增,19年汇算清缴报表管理费用按冲减以后的填写,冲减的500元通过105000表扣除类其他调减。
情况二:如果会计上计入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时按照调整后的账面金额填写在成本明细表、期间费用表中,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下一年汇算清缴无需调整。
注:若暂估入账的业务不影响损益,比如暂估入库的货物尚未对外出售,不需要填写汇算清缴报表。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