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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款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利得缴纳缴企业所得税?(A101010)

问:出口退税款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利得缴纳缴企业所得税?

答:出口退税款不计入损益类科目,不属于政府补助利得,不需要并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第二条第三款: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