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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A105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而根据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也就是说按照付款总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而不是确认财务费用扣除。所以,需要在本行将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增。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而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将会计上冲减的财务费用金额,纳税调减,同时在表A105020中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纳税调整。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提醒】第1列“账载金额”在填报时,如果为冲减财务费用情形,应以“-”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