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
本年 | 累计 | 本年 | 累计 | ||||
1 | 2 | 3 | 4 | 5 | 6(4-2) | ||
1 |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3+4) | ||||||
2 | (一)租金 | ||||||
3 | (二)利息 | ||||||
4 | (三)特许权使用费 | ||||||
5 | 二、分期确认收入(6+7+8) | ||||||
6 |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 ||||||
7 | (二)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 ||||||
8 | (三)其他分期确认收入 | ||||||
9 | 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10+11+12) | ||||||
10 |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
11 |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 ||||||
12 | (三)其他 | ||||||
13 | 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 ||||||
14 | 合计(1+5+9+13) |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2.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3.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4.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5.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行。
2.第5行=第6+7+8行。
3.第9行=第10+11+12行。
4.第14行=第1+5+9+13行。
5.第6列=第4-2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第2列=表A105000第3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A105000第3行第2列。
3.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表A105000第3行第3列;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绝对值=表A105000第3行第4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