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部分实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那么,对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税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下文我们通过对政策依据的梳理与分析,结合案例,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二、案例
甲市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2019年1月成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一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6万元。请问该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1.核算销售收入并计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26.78
贷:主营业务收入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78
2.达到增值税免征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78
贷: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0.78
(二)税务处理
1.假如企业将小微企业免征得增值税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则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相关报表填报如下:


2.假如企业将小微企业免征得增值税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该“营业外收入”发生额,填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系统会自动生成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栏次数据。
(三)特别提示
1.由于小微企业免征得增值税税额具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还是“营业外收入”科目,会影响到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不同的会计处理会产生不同的税务结果。
虽然《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已明确小微企业免征得增值税税额应该转入“当期损益”,并未说明应计入哪个损益类科目,税务上也没有文件对此进行明确。据此,实务操作中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也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无论计入哪个科目,均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前已经废止的《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曾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得增值税税额应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该文件虽然已经废止,但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税务监管的一个思路,基于谨慎性原则,从税务风险防控的角度,在实务中计入“营业外收入”可能税务风险更小。
2.如果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属于直接免征,则可不确认增值税税额。
三、小微企业最新政策链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部分实务
有两种会计处理万法:
1,如果小微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免征增值税部分从“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2,如果小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免征增值税部分从“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注:如果小微企业是直接免征的可不确认增值税金额。
【案例】F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月成立,第一季度销售收入3万元(不含税),每月数据:1月0.5万元、2月1.5万元,3月1万元。
分析:F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小规模纳税人核算销售收入并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3.09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09
2.达到增值税免征条件时,如果小微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09
贷:主营业务收入 0.09
3.达到增值税免征条件时,如果小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09
贷:其他收益 0.09
F企业需将《利润表》中“其他收益”发生额,分析填入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支持小微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