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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7]76号         2017-10-2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