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暂未开放)、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条件的纳税人,自其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首页功能菜单下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显示可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分别为“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支出”。
所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操作基本类似,只是各项专项附加扣除采集的数据项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介绍“赡养老人支出”需要采集的各类具体数据项。
注意事项:专项附加扣除采集报送功能计划在2018年12月底开放,但不影响计算2019年1月份【综合所得申报】的税款。
【是否独生子女】:选择“是”或“否”。
【分摊方式】:下拉选择“赡养人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
【本年度月扣除金额】:是独生子女时,默认为2000元;非独生子女时,手工录入分摊金额,必须大于0且小于等于1000元。
被赡养人信息: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如实填写被赡养人身份信息。
【关系】:下拉选择“父母”、“其他”。
【出生日期】:证件类型为居民身份证时自动带出;其他类型时自行填写。
【扣除有效期起】:系统自动带出,((出生日期+60年)的当月,政策生效日期起月份,扣除年度1月)取时间最后值。
【扣除有效期止】:默认为扣除年度的12月。
共同赡养人信息: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如实填写共同赡养人身份信息。
以上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报送后,可在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所得项目下进行税前申报扣除。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