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暂未开放)、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条件的纳税人,自其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首页功能菜单下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显示可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分别为“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支出”。
所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操作基本类似,只是各项专项附加扣除采集的数据项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介绍“住房租金支出”需要采集的各类具体数据项。
注意事项:专项附加扣除采集报送功能计划在2018年12月底开放,但不影响计算2019年1月份【综合所得申报】的税款。
【工作城市】: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
【出租方类型】:下拉选择“个人”或“组织”。
【出租方姓名(单位名称)】、【证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实填写出租方名称和证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照类型】:出租方类型选择“个人”时必填,选择“组织”时无需填写。
【房屋坐落地址】、【房屋坐落楼牌号】:填写房屋具体的坐落地址。下拉选择省、市、区、乡镇街道后录入详细地址。
【住房租赁合同编号】: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租赁日期起】、【租赁日期止】:填写住房租赁合同注明的租赁起止时间。
【扣除有效期起】:系统自动带出,(政策生效日期起所在月份,租赁日期起,扣除年度1月)取时间最后值。
【扣除有效期止】:系统自动带出,(扣除有效期起所在年份的12月,租赁日期止)取时间最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