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的适用情形
一、综合所得
1、适用情形: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2、汇算清缴时间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3、申报地点
(1)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经营所得
1、汇算清缴时间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2、申报地点
①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②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