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当年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汇算清缴申报?
问:当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当年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汇算清缴申报?
答: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由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二级分之机构不申报不分摊。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三)项。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