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行次 | 国家(地区) | 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未抵免余额 | 本年实际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 | 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 |||||||||||||||
前五年 | 前四年 | 前三年 | 前二年 | 前一年 | 小计 | 前五年 | 前四年 | 前三年 | 前二年 | 前一年 | 小计 | 前四年 | 前三年 | 前二年 | 前一年 | 本年 | 小计 | ||
1 | 2 | 3 | 4 | 5 | 6 | 7(2+ | 8 | 9 | 10 | 11 | 12 | 13(8+ | 14 | 15 | 16 | 17 | 18 | 19(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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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计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列至第7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未抵免余额”:填报纳税人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尚未抵免的余额。
2.第8列至第13列“本年实际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用本年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
3.第14列至第19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和本年未能抵免并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7列=第2+3+…+6列。
2.第13列=第8+9+…+12列。
3.第19列=第14+15+…+18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4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第12列相应行次(当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大于第12列相应行次时填报);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第1行第12列(当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次大于第1行第12列时填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