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基建期间采掘的工程煤,如何确认销售收入及涉税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过程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试运行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煤矿基建期间取得的工程煤销售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企业发生的与试运行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允许扣除。无法准确计算对应成本的,可以全部计入井巷工程,在以后正式生产期间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工程煤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另外,会计上将工程煤收入冲减工程成本,而税法作为应税收入,两者差异在工程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后,影响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涉及资产折旧的调整。
【例】某煤矿企业在基建施工中采掘煤炭1000吨,销售定价(不含税)600元/吨,并在当时直接销售。账务处理如下:
采掘工程煤1000吨时,
借:库存商品600000
贷:在建工程600000
工程煤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冲减的工程款600000元调增在建工程或者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