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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优惠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享受优惠的软件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四条的规定,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对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3.软件企业获利年度的界定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4.后续管理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②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③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⑤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⑥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5.享受优惠的申报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享受该项优惠时需填报表A107040第13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两免三减半”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优惠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上述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符合重点软件领域条件的企业,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向税务机关备案。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重点软件领域

现行重点软件领域包括:

①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

②工业软件和服务:研发设计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控制类产品和服务。

③信息安全软件产品研发应用及工业控制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和运行维护等服务。

④数据分析处理软件和数据获取、分析、处理、存储服务。

⑤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地图导航、浏览器、数字创意、移动应用开发工具及环境类软件。

⑥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

⑦高技术服务软件: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生物技术服务软件。

⑧语言文字信息处理软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相关文字编辑处理、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软件。⑨云计算:大型公有云IaaS、PaaS服务。

4.后续管理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②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③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⑤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⑥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⑦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六条规定的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5.享受优惠的申报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终汇算清缴享受该项优惠需填报表A107040第14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为“10%税率”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三)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的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