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 |||||||
减免方式1 |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1 | ||||||
减免方式2 |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2 | ||||||
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 |||||||
行次 | 项 目 | 金额(数量等) | |||||
1 | 人员指标 | 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 |||||
2 | 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 ||||||
3 | 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 ||||||
4 | 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2÷1) | ||||||
5 | 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3÷1) | ||||||
6 | 研发费用指标 | 四、研发费用总额 | |||||
7 |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 ||||||
8 | 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 ||||||
9 | 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7÷6) | ||||||
10 | 收入指标 | 七、企业收入总额 | |||||
11 | 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 | ||||||
12 | 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11÷10) | ||||||
13 |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填报 | (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 |||||
14 | (二)自主设计\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13÷10) | ||||||
15 | 十一、重点软件企业或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填报 | (一)适用的领域 | |||||
16 | (二)适用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 | ||||||
17 | (三)领域内的销售收入占符合条件的销售收入的比例(16÷11) | ||||||
18 | 十二、重点软件企业符合“出口”的填报 | (一)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美元) | |||||
19 | (二)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人民币) | ||||||
20 | (三)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19÷10) | ||||||
21 | 十三、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 | 产品适用目录 | |||||
22 | 减免税额 |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2018年修订)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一、总体填报说明
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需按照企业整体情况填报本表,其中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除本表第22行“减免税额”以外的本表其他相应项目。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当企业同时享受多种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减免方式1”和“减免方式2”,并同时填报对应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1”和“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2”。
1.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在“110”“120”“210”“220”“300”“400”六个代码中,纳税人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
代码 | 减免方式类型 |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
11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 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 |
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 ||
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 ||
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 ||
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 ||
321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 ||
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 ||
50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 ||
600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 ||
120 |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 |
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 ||
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 ||
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 ||
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 ||
321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 ||
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 ||
50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 ||
600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 ||
210 |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 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
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 ||
220 |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 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
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 ||
300 | 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23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
31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 ||
31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 ||
314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 ||
322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 ||
323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 ||
324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 ||
400 | 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
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 ||
510 | 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 | 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
520 | 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
610 | 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 | 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
620 | 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 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
2.“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适用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定期减免类型的纳税人填报。其中,“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按照财税[2012]27号、财税[2015]6号、财税[2018]2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第1行至第12行为必填行次。第13行和第14行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填报,第15行至第17行适用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企业中的符合领域条件的企业填报,第18行至第20行适用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中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填报,第21行适用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
1.第1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第2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第3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第4行“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2÷1行比例。
5.第5行“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3÷1行比例。
6.第6行“四、研发费用总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
7.第7行“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
8.第8行“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即本表第6行÷表A101010第1行比例。
9.第9行“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7÷6行比例。
10.第10行“七、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1.第11行“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
(6)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专用设备销售(营业)收入。
12.第12行“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1÷10行比例。
13.第13行“(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4.第14行“(二)自主设计\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3÷10行比例。
15.第15行“(一)适用的领域”:根据发改高技[2016]1056号文件,选择填报适用的领域。
16.第16行“(二)适用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符合第15行选择“适用的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如第15行填报领域为“(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则该行填报该业务的销售(营业)收入。
17.第17行“(三)领域内的销售收入占符合条件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填报第16÷11行比例。
18.第18行“(一)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美元)”: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以美元计算。
19.第19行“(二)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人民币)”: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换算成人民币以后的金额。
20.第20行“(三)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9÷10行比例。
21.第21行“产品适用目录”:适用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目录见财税[2015]6号文件所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按照两个目录中的“产品名称”填列本行。
22.第22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当减免方式为“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时,本行无需填报。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2÷1行。
2.第5行=第3÷1行。
3.第9行=第7÷6行。
4.第12行=第11÷10行。
5.第14行=第13÷10行。
6.第17行=第16÷11行。
7.第20行=第19÷10行。
(二)表间关系
1.第8行=第6行÷表A101010第1行。
2.第22行=表A107040第6行至第16行、第26行至第27行,根据以下规则判断填报: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6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22行=表A107040第7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22行=表A107040第8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第22行=表A107040第9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第22行=表A107040第10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11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12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21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13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2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14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15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600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16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26行;
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时,第22行=表A107040第27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