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优惠
1.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一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2.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的界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汇算清缴后纳税人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4.享受优惠的申报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纳税人年终汇算清缴享受该项优惠需填报表A107040第15行“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二免三减半”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二)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优惠
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一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七条的规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等依照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2.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的范围,分别按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规定执行。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预缴时可享受的优惠事项,汇算清缴后纳税人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4.享受优惠的申报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纳税人年终汇算清缴享受该项优惠需填报表A107040第16行“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二免三减半”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