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三条的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
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中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具体认定标准参见“第一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相关规定。
3.事后管理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4.享受优惠的申报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纳税人年终汇算清缴享受该项优惠需填报表A107040第11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二免三减半”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1.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五条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上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规定的七个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②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符合上述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条件的企业,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向税务机关备案。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3.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
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第二条的规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为:①高性能处理器和FPGA芯片;②存储器芯片;③物联网和信息安全芯片;④EDA、IP及设计服务;⑤工业芯片。
4.后续管理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③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④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⑤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⑥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5.享受优惠的申报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终汇算清缴享受该项优惠需填报表A107040第12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10%税率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