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表A107040第29行“二十八、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8行的值。计算公式为: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由于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优惠不得叠加享受。表A107040第29行反映的是应按25%税率计算并减半的项目优惠,因为填报申报表顺序的原因,表A107020、表A107040、表A107041、主表的顺序(表A100000的第20行、第25行、第26行)而导致的按15%税率减半。这一结果不符合税法规定,需要进行修正。此行是正确填报此表的关键,也是新申报表最难填报的一行。要正确填报此行,首先要了解企业所得税中不得叠加享受的优惠是什么,其次要了解整个申报表的逻辑关系。
填写此行时,要注意考虑申报表主表的顺序,以及与表A107020、表A107041、表A107042的关系。本行有值时,则监控纳税人《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中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是否有值,若无值则不可以填报。且填报数额不得大于《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10列合计金额×25%×50%。
税率优惠和税基优惠是企业所得税最常见的两类优惠,税率优惠有高新企业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基优惠是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一般情况下,税率优惠不可叠加,而税基的优惠可以多项叠加享受。例如,一个企业可以享受的税基优惠有:研发费加计扣除、免税收入、减计收入等。
(二)不得叠加享受的优惠
不得叠加享受的优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这里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