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二)投资与投资额
享受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的规定,这里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三)投资满2年的界定
对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投资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四)转请机制及骗取抵扣的处理
享受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