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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法人合伙人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法人合伙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只有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