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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以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属于间接税收优惠,便于有效控制税收减免额度。

(一)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其金额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不完全一致,而需要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表分析填报。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三)投资满2年的界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例如,AB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创业投资企业,2017年2月以1000万元向甲中小企业进行股权直接投资,但甲中小企业直到2017年8月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2018年又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且仍属高新技术企业。这种情况下,该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70%即700万元,仍可在2019年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