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资料及纳税申报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优惠,属于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才可以享受的优惠事项。汇算清缴后,纳税人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①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②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③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④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享受优惠的申报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属于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才可以享受的优惠事项,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时,需要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9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表A107010第29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